作为理学集大成者的朱熹,在继承传统儒学慈善伦理的基础上,认为,是一个“本由亲立”“以己及人”的过程,强调“天下国家之大务,莫大于恤民”。
慈善即“仁之施”
“仁”是儒学伦理思想的核心,先贤孔子以“爱人”释“仁”,朱熹在继承这一思想的基础上,进一步谓“爱人”为“仁之施”。对于慈善所源自的人心之仁,他从天地之心的本体论高度来论述,“仁者,天地生物之心,而人物之所得以为心”,“天地之大德曰生,人受天地之气以生,故此心必仁,仁则生矣”,指明了人心之仁的内在根据在于天地宇宙具有的道德本体。人类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,扶助他人是天理本然如此。
践行仁爱之心,就是爱心的表达,就是爱心见诸行动。慈善是对于需要帮助的人的一种善行、善心、义举,慈善与爱紧密相关。这种表现为爱的慈善行为是一种出于内心自愿的、不求回报的行为,是一种自觉的社会责任,是发自内心的价值显现,不可以掺杂任何的利益考量。“先其事之所难,而后其效之所得,仁者之心”,救助遇到困难的他人,不讲求任何回报,就是仁。朱熹视创立社仓、救民之难的慈善为“施仁之意”,他在创立社仓时说:“量出谷米,恭禀圣旨,建立社仓,庶几益广朝廷发政施仁之意。”
创立社仓,除基于现实的需求之外,更重要的是作为理学家的一种社会理想,即人人乐于为善,“孝于亲,慈于众,则民忠于己。善者举之而不能者教之,则民有所劝而乐于为善”。创立社仓,扶危济困,就是朱熹“仁之施”的实践。
“本由亲立”“以己及人”
虽然慈善是一种爱的情感表达,但是在孔孟的儒学中,爱体现出了由“亲亲”到“仁民”的秩序性,这种爱的秩序性落实到现实的慈善实践,会使我们对陌生人的爱变得微薄。换句话讲,先秦儒家的慈善伦理是一种基于“亲亲”的血缘亲情伦理,很难对家庭或家族之外其他陌生人进行有效的救助,而慈善就其本义来讲,应是平等地看待所有人,无论他是我们的亲人,还是路人。汉唐时期,儒家所强调的以“亲亲”为主要特征的家庭伦理观念,受到以形上超越为特征的佛、道的挑战。迨至宋代,理学的集大成者朱子继承了儒学的“仁爱”思想,力图解决传统儒学“亲亲”与爱路人之间的内在矛盾,从理一分殊的视角将“仁”纳入理学思想体系,“仁以理言,通乎上下”,将“仁”作为天理的内涵,从“理一”的形上层面实现了仁的本体化,爱路人的情感可以在此一体之仁下生发出来,“木神曰仁,爱之理也”,无论是亲人还是路人,都有平等地获得他人关爱的权利,普爱众生,这是天理本然如此,人类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,关爱他人应是无条件的、绝对的。
但同时,朱子也在分殊的视角下强调现实中爱的差异性和秩序性,“乾则称父,坤则称母,不可弃了自家父母,却把乾坤做自家父母看。且如民吾同胞,与自家兄弟同胞,又自有别”。现实中,仁爱情感的发生机制是“亲亲”与亲同胞具有一定的差别性,我们不能忽略这一基本的客观事实。如偏于理一,就会过于强调平等之爱,而看不出人类情感自有的差别性,反而会使对他人的爱消弭在无差别的同一性中而难以彰显。反之,如只是强调“亲亲”之爱的差别性,人的爱就会流入私欲而难以自拔,对路人的爱就无法施展。“仁者固无不爱,然常急于亲贤,则恩无不洽,而其为仁也博矣。”在现实慈善实践中,人总以爱亲为出发点,把他人也当作亲人一样,以己及人,将自己“亲亲”的仁爱之情向外扩展。人应尊重差爱产生的客观心理机制,即应以家庭为基础,“博施济众,亦由此进”。总之,“亲亲”之爱是博爱得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,而博爱是“亲亲”之爱向外扩展的结果。
“天下国家之大务,莫大于恤民”
南宋时期,由于时局动荡,朱熹对恤民的慈善事业极为重视,将恤民与社稷事业结合起来,认为“天下国家之大务,莫大于恤民”。孟子在解释《尚书》“民为邦本,本固邦宁”时,提出了“民为贵,社稷次之,君为轻”的民本观。对此,朱熹进一步指出:“盖国以民为本,社稷亦为民而立,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,故其轻重如此。”“民之所欲,皆为致之,如聚敛然。民之所恶,则勿施于民。晁错所谓‘人情莫不欲寿,三王生之而不伤;人情莫不欲富,三王厚之而不困;人情莫不欲安,三王扶之而不危;人情莫不欲逸,三王节其力而不尽’,此类之谓也。”他坚持儒家的“民本”思想,强调“王道以得民心为本”,不仅将国家和君王的命运直接与百姓联系起来,而且站在经界的立场上将百姓的贫富与君王的贫富联系起来,指出“民富,则君不至独贫;民贫,则君不能独富”。如果一个国家的百姓富足,则君王一定不会穷困,而如果一个国家的百姓穷困,则君王就会失去富足的基源而变得穷困。简而言之,君民一体,民富则君富,民穷则君穷。因此,国家的统治者要实行仁政,首先要使百姓变得富有。朱熹作为一名学者,正是在这样的政治担当下开展其社会慈善事业的。(据《中国非营利评论》)